您选择维修机构的权利
加州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您使用指定维修店。保险公司仅可在 Insurance Code §758.5 允许的条件下推荐维修店。
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指定维修店。保险范围、自付额和合法付款条款仍然适用。
阅读详细说明授权维修前,请查看书面或电子估价单。某些已获授权的预防性保养服务存在有限例外。
阅读详细说明维修店必须在开工前记录您的授权,并在增加已批准的维修范围或价格前获得追加授权。
阅读详细说明车身维修文件会注明替换车身零件的类别。请在授权前提出取回旧件的要求;旧件交换或保修退件可能适用例外。
阅读详细说明最终账单应列明维修店、维修项目、所提供零件以及零件和人工费用。请将其与维修记录一同保存。
阅读详细说明BAR负责维修店相关问题,CDI负责保险相关问题。如收到待进行的留置权出售通知,请及时遵循DMV通知及其期限。
阅读详细说明展开主题,查看实用说明和完整参考信息。
加州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您使用指定维修店。保险公司仅可在 Insurance Code §758.5 允许的条件下推荐维修店。
维修由客户授权;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决定承保和付款。保险公司的估价或检查本身并不授权维修店进行额外工作。
当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建议或推荐特定维修店,而客户选择其他维修店时,保险公司不得以其选定维修店本会收取的费用为依据,限制或削减合理的维修费用。承保范围、免赔额、除外责任及公认行业标准仍然适用。
加州标准化的《汽车车身维修消费者权利告知书》除其他保障外,还说明了以下权利:选择汽车车身维修店、取得分项书面估价和详细发票、获知拖车、车辆保管和租车保障范围、知晓向何处反映相关问题,以及取得独立维修估价。签发汽车责任险或碰撞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在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title 10, section 2695.85 规定的某一时间提供该告知书;此外,在事故或损失报案后,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续保时,还须遵守额外的送达要求。
查看消费者告知书的官方规定 ↗对于第一方理赔,当保险公司选择进行实车检查时,六个工作日的期限通常自收到理赔通知或补充估价请求之日起计算,前提是车辆在合理情况下可供检查。如果最初要求提供照片或估价而不是进行检查,则分别适用三个工作日或六个工作日的不同起算规则。对于第三方理赔,六个工作日的期限通常自保险公司决定检查之日起计算。当保险公司的付款金额尚未确定时,客户仍有责任就其授权维修的付款事宜联系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付款人。GLOBUS Auto Body and Collision Repair 可以提供已授权维修的文件,但不决定保单承保范围。
通常,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通知或相关来函后不迟于15个日历日内确认收悉、开始调查、提供必要表格和合理协助,并回复理赔往来。
通常,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损失证明(proof of claim)后不迟于40个日历日内接受或拒绝理赔,但须遵守法规规定的例外及合法延期。此40天规则不适用于受 Insurance Code §560 约束的汽车维修账单。
适用 Insurance Code §560 时,保险公司通常必须在收到逐项列明的账单后10天内,向维修方或共同收款人付款;该账单须对应经保险公司授权且已妥善完成的维修,并且该条的其他条件也须满足。
检查期限取决于理赔属于第一方还是第三方,以及保险公司选择的是检查、照片还是估价。计算截止日期前,请查阅详细规定。
对于不受 Insurance Code §560 约束的其他已接受理赔,一般规则可能要求立即付款,并且不得迟于达成和解后30个日历日,但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以上是加州公平理赔规则的一般时限基准,并不自动保证承保或付款。保单条款、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合法延期以及具体理赔事实均可能影响处理过程。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第10编 §§2695.5、2695.7、2695.8、2695.85,以及 Insurance Code §§560、758.5。
加州允许在特定情形下收取合理保管费。起算日期取决于车辆进入该场所的原因以及已完成的工作。
| 情形 | 加州一般规则 |
|---|---|
| 事故或被盗车辆找回 | 车辆因拖车或保管服务被接收时,可依 Vehicle Code 和留置权规则收取合理费用。 |
| 授权维修已完成 | 只有约定维修完成、客户收到车辆可取通知且适用的留置权条件均已满足后,才可开始计收保管费。 |
| 检查或拆检已完成 | 提供所需明细估价后,若客户未在告知或指定期限内授权维修或取回车辆,可以开始计收保管费。 |
| 维修或拆检进行中 | 车辆处于已授权维修或拆检过程中时,不得收取保管费。 |
| 开工后被认定为全损 | 只有在通知客户授权工作已完成、车辆可取之后,才可开始计收保管费。 |
保管费率必须合理。同一地区其他场所收取的可比保管费率是法定衡量基准之一;但只要其他费率本身合理,并不因此排除高于或低于该基准的费率。拖车费和保管费必须逐项列明。实际费率及可开始计费的日期应查阅适用的已签署文件和通知。
对于事故或被盗车辆找回所涉及的拖车和保管,加州将多类费用推定为不合理,包括大多数安保、辅助轮、装卸、拖出和管理费;除客户要求营业时间外放车外的大多数开门费;全部到期费用已付但场所未放车期间的保管费;以及车辆在最初4小时内取回却收取超过日保管费率50%的费用。2026年规则还涉及高于公示日费率的节假日保管费、超过正常拖车费10%的某些非营业时间附加费,以及特定的紧急道路清障拖车。
客户对拖车服务的书面授权必须使用与维修估价单和维修授权分开的表格。拖车费必须列在单独的文件中,不得包含在维修估价单或维修发票内。在收取拖车费或保管费前,场所必须提供费用明细单以及法规要求的《拖车与保管费用及接触权通知》(Towing and Storage Fees and Access Notice)。收取车辆保管费的场所通常须在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5:00开放并可进入,州法定节假日除外;还须提供非营业时间留言号码,并在6个工作小时内回电。不提供拖车服务的已登记维修经营者可免于遵守办公场所张贴要求,但仍须履行其他适用的车辆接触及费用明细义务。
通常在付款前,车主或其授权代理人可在正常营业时间免费取回车内个人物品、免费检查车辆,并可让保险公司在该场所免费检查车辆。车辆在开始保管后的最初72小时内被取回时,通常不得收取留置权手续费。如果保单承保事故或被盗车辆找回产生的保管费,保险公司应负责合理且受保的保管费用。保险公司选择检查车辆却未遵守适用的6个工作日期限时,客户或维修店可向 CDI 投诉。
该场所通常必须接受现金、保险公司支票或有效的银行信用卡付款。在全部拖车费和保管费付清,且索赔人出示有效的附照片身份证明、可靠的车辆权利证明以及任何适用的执法机关放车文件后,车辆应立即放行。违反规定可能产生最高为所收金额两倍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每辆车以 $500 为上限。
主要法律依据:Vehicle Code §§10652.5、22524.5和22651.07;Civil Code §§3068和3068.1。
在加州有效登记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于经授权的维修、人工、零件、用品、拖车或保管等依法应付的报酬,可能享有以持续占有车辆为条件的留置权。根据已签署的协议及加州法律,在有效留置权存续期间,维修店可以继续占有车辆,但须遵守适用的有效付款提出(tender)及放车要求、针对法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的限制、检查权以及法定通知要求。维修店还可要求付款、寻求法院判决,或及时启动 DMV 留置权出售程序。
留置权不会使未经授权、无文件或不合理的费用合法,也不允许立即出售车辆。维修店必须持有有效 BAR 注册,方可主张维修留置权、合法保管费或维修合同诉讼,并须遵守文件、通知、期限、检查及拍卖要求。
除非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即使保险公司延误、拒赔或支付少于预期,客户仍对合法授权费用负责。承保争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必要时向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投诉。
留置权(lien)本身通常依法自动产生;车身维修店并非仅靠“登记留置权”(filing a lien)来创设它。为执行该留置权,维修店必须及时启动与车辆价值相对应的留置权出售(lien sale)程序,或在法律允许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价值不超过$4,000的车辆,程序从查询车主信息并完成通知手续开始;对于价值超过$4,000的车辆,程序从向 DMV 提交授权申请开始。
一种以留置权人持续占有车辆为条件的法定权利,用于担保受保护的维修、人工、零件、拖车、保管或相关服务所合法到期的款项;它不会自动转移车辆所有权。
在完成所有法定申请、通知、异议权、等待期及出售规则后,通过出售车辆清偿有效留置权的法定程序。
DMV 记录中列为车辆登记车主的人。
所有权记录中列明的贷款人、留置权人或出租方;该主体可能并非车辆使用人或登记车主。
车辆须由维修店占有,索赔金额须源自适用规则下可合法收取的维修、人工、零件、材料、保管、安全保管、停车或拖车服务。维修必须得到适当授权并留有记录。
对于已完成的维修工作或服务,Civil Code §3068 规定,留置权在向登记车主提交书面费用清单时,或工作或服务完成15天后产生,以先发生者为准。仅因拖车或保管产生、受 Civil Code §3068.1 规制的留置权,通常在开始占有车辆时产生。
对于经同意维修产生的留置权,维修店必须在留置权产生后30天内,及时启动与车辆价值相对应的 DMV 留置权出售程序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该维修留置权即告消灭。对于价值不超过$4,000、仅因拖车或保管产生的留置权,通常必须在留置权产生后15天内启动留置权出售程序,否则超过该15天期间的保管费不再累积。对于价值超过$4,000、仅因拖车或保管产生的留置权,DMV 指示留置权人应在留置权产生后30天内提交 REG 656 授权申请。
价值不超过$4,000与超过$4,000的车辆适用不同程序。登记车主、法律所有权人及已知利害关系人须收到相应通知,通常可在寄出后10日内反对拟议出售。
如果 DMV 及时收到异议声明(Declaration of Opposition),留置权出售不得继续,除非留置权人取得法律要求的法院判决、收到撤回异议的文件,或符合送达未成功的法定程序。DMV 寄出异议通知后,留置权人通常有30天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在完成所需授权、通知、等待期、公开出售的查看安排以及商业上合理的出售程序后,车辆才可出售。出售所得用于清偿有效留置权及允许的出售成本;依法须移交的余额应交给 DMV,不得由留置权人保留。
DMV 对价值不超过$4,000和超过$4,000的车辆采用不同程序。两类程序所需表格、通知日期、出售日程、张贴或广告以及赎回规则均不相同。启动相应程序前应先确定车辆价值。
Civil Code §3068 规定:当维修或服务超过$1,500,或保管费超过$1,025(在指定且及时申请的超过$4,000程序中可至$1,250)时,如未满足事先书面通知和书面同意要求,对法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可执行的留置权部分受到限制。这些金额是针对该类第三方的留置权限制,并非客户授权账单的一般上限。
如果在车辆被置于保管后24小时内提出放车要求,向法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收取的保管费通常不得超过一天。占有车辆最初15天后,Vehicle Code §10652.5 通常禁止继续向法律所有权人收取额外停车费或保管费;在发出规定的挂号邮件通知满三天后,方可在适用的留置权期限上限内重新计费。
Civil Code §3074 将留置权出售准备费的上限规定为:价值不超过 $4,000 的车辆为 $70,价值超过 $4,000 的车辆为 $100。在规定通知寄出且留置权人或登记服务机构持有规定的办理文件之前,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允许收费额的一半。车辆在保管的最初72小时内被赎回的,不得收取准备费。
对于价值不超过$4,000、仅因拖车或保管产生的留置权,如果待售通知在留置权产生后15天内提交,保管留置权所涵盖的保管期间通常不得超过60天;只有在 Civil Code §3068.1 列明的情形下才可延长至120天,例如已提交异议、车辆在州外登记、VIN 被改动或缺失,或之后才确定利害关系人。对于价值超过$4,000的车辆,如已提交 §3071 申请,保管留置权可涵盖最长120天。对于 Civil Code §3068 所规定的维修留置权,除非留置权人已遵守 Vehicle Code §§10650 和10652,否则第60天后累积的保管费无效。
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请求后,如果维修店未允许法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在法定的24至72小时期限内于正常营业时间检查车辆,或未在10天内提供被要求的工单或发票副本及登记车主授权,经同意维修产生的留置权可能消灭。如果留置权人未遵守适用的24至72小时检查要求,或主张高于公示费率的保管费,拖车/保管留置权也可能消灭。
保留估价单、授权记录、发票、理赔往来、照片、付款记录、保管通知以及留置权出售通知信封。重要争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保留送达证明。
| 问题 | 立即采取的步骤 | 主管机构或处理途径 |
|---|---|---|
| 维修店的估价、授权、发票、零件、维修质量或保管费问题 | 保留所有文件并要求维修店书面回复。碰撞维修客户还可申请免费的维修检查。 | California Bureau of Automotive Repair(BAR,加州汽车维修管理局) |
| 保险延误、诱导选择维修店(steering)、承保决定、和解或错过检查期限 | 发送注明日期的书面请求,列明理赔编号、要求采取的行动及支持文件。 |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Insurance(CDI,加州保险局) |
| 车身维修店报告保险公司错过检查期限或理赔处理问题 | 记录理赔及补充估价请求日期、往来沟通和车辆可供检查的时间。 | CDI 车身维修店报告表(Auto Body Repair Shop Report Form) |
| 待进行的留置权出售 | 如需请求法院审理,应自通知寄出之日起10天内签署异议声明(Declaration of Opposition)并交回 DMV;务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 California DMV 留置权出售部门(Lien Sale Unit) |
| 留置权出售异议期已经届满 | 立即采取行动。根据程序所处阶段和具体事实,仍可能通过付款或赎回、协商或法院诉讼解决。 | 加州法院或持牌律师;DMV 将剩余争议视为民事事项。 |
| 法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要求检查车辆或取得维修记录 | 按 Civil Code §3068 允许的方式送达书面要求,并保留送达证明。 | 依照法定期限主张权利;未解决的车辆占有或留置权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处理。 |
| 公共机构下令拖车的费率投诉 | 确认下令拖车的机构,并保留拖车/保管费发票。 | 下令拖车的警察局、县警长部门、CHP 或其他公共机构。 |
BAR 和 CDI 可在各自权限内调查或调解事项,但不能取代法院,也不会自动裁决所有合同、留置权、所有权或损害赔偿争议。
部分客户责任源自已签署的维修协议或保险单,而非某一项单独法规;应以适用文件和法律为准。
如果维修店依据第三方付款方的估价编制维修估价,加州法规要求提供规定的通知及理赔信息、附上第三方估价,并遵守 BAR 的估价规则。如果客户授权的变更会改变费用,维修店必须在进行该项维修前通知第三方付款方。
主要法律依据: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9884.7–9884.11、9884.16;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第16编 §§3352–3358。
规则可能变化,具体留置权或付款争议取决于文件和日期。请使用以下官方来源核实最新信息。
请联系我们讨论估价、授权、发票、保险付款、取车日期或保管通知。
本页仅为加州法律的一般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维修授权。具体交易以您签署的估价单、后续授权、最终发票、保险单及现行法律为准。翻译仅供便利;具有约束力的英文内容请查看所链接的加州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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